用人单位的那些‘’小心机‘’赚了还是赔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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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
    支付二倍工资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,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
    ②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
    试用期不成立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
    ③“临时工”不缴纳社保
    没有临时工。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者,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,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,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辞职的,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。
    ④“自愿”加班没有加班费
    拖欠加班工资须补偿。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的,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,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,除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,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,责令支付一定比例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。
    ⑤没有带薪年休
    按天支付三倍工资。带薪年休假是法定,不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,应休未休年休假须按天支付三倍工资。
    ⑥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
    须支付赔偿金。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法定,无法定理由解除即违法,违法解合须按劳动者工作年限,支付2N的赔偿金。